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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例二:法律制裁利用网络窃取资金的犯罪行为

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赵某通过事先预谋,以非法手段从网络购买他人银行卡资料,后采用篡改被害人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号码,并在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使用手机号注册多个账户绑定被害人身份及银行卡信息,以“充值手机”、“购买彩票、基金”、“转账”等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窃取到注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再通过“提现”功能将窃取来的钱款返存到自己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内,后又通过网银转账方,将窃取的钱款转入“洗钱平台”,扣除5%手续费后,将剩余95%的款项转到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提供的银行卡的账户内,从ATM机将钱取出,共秘密窃取尤溪县的胡某某银行卡内资金计人民币165009.48元。两名被告人于2014年底先后被福建尤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本案经福建尤溪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秘密取他人银行卡内资金,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09.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赵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