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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例一:信用担保义务并非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

两名网购者通过“某支付机构”转账付款,岂料近 8 万元货款被划转后,货品却仍不见影。为此,二人分别将“某支付机构”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昨天( 5 月 21 日)上午,朝阳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没有 法律 、法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提供信用担保义务,双方也没有就此另行约定,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2010 年 10 月 12 日,原告杨女士和窦女士分别在某在线商城订购了一批电脑配件,并使用所有的三张 信用卡 通过“某支付机构”支付了总计 7 万余元的货款。二人称,在完成转账交易后,她们却一直没有收到该在线商城的发货信息。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有义务审查与其签约商户的资信及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也有监督并协助交易完成的义务,现原告已支付了货款但是并未得到商户的商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该支付机构称,他们只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为网上支付提供用户与商家的连接,没有义务监督或协助商家进行发货等与货物有关的行为,也没有义务对交易承担担保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使用某支付机构的过程中,既无合同约定应当附信用担保功能,也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信用担保义务,而网上支付的商业实践也不是所有支付都需附信用担保功能,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没有得到收货指令就付款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